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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0:34 235

刘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2民初1890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潇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