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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1:02 216

刘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3民初909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孙某。
  原告刘某被告孙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于2023年4月3日向刘兵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逾期后刘兵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兵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崔英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