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4民初1738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系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