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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2:06 216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4民初1738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系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