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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13:03 214

孙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3民初1034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起亚牌轿车一台价值五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20日,原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详见协议),按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内财产,归原告所有,2023年3月1日,被告将涉案车辆从原告手中骗走,这是毫无道理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故今诉至贵院,望明査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协助我办理×××起亚牌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当时约定孩子归原告抚养所以我同意把财产给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全部财产全归女方所有。
  另查明,原被告婚内共同财产×××起亚牌YQZ7162ACDE5小型轿车一台,车辆识别号LJDYAA122J0085641,发动机号码xxx。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于2020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申请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财产全归女方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现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主张被告配合原告过户案涉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孙某办理案涉×××起亚牌YQZ7162ACDE5、车辆识别号LJDYAA122J0085641、发动机号码J1544526小型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蔚晨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