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王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王某2、王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2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2。
申请人:王某1。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2、王京华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088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邴广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