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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9-06 08:15:00 209

王某2、王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王某2、王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525财保297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2。
  申请人:王某1。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2、王京华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088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邴广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