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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吕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5:20 216

王某与吕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吕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681民初1661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吕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