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422民初712号
当事人 原告:魏某。
被告:乔某。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即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县房屋的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县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并于2020年2月26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四项载明:共有位于××县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一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男方承担。离婚后,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办理。
被告辩称 被告乔某未答辩。
本案原告魏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离婚证复印件1份;3.离婚协议书1份;4.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并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四项载明:共有位于××县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一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男方承担。
另查明,被告乔某名下位于××县房产与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的位××县房产系同一处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乔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且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名下位于××县房屋过户至原告魏某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永斌
书 记 员 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