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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6:45 220

修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381民初1047


当事人  原告:修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修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修某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谭斐然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云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