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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7:15 242

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22056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雯婕,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被告管某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于2023年2月9日予以撤回。后原告杨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3.91元,因本案以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876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顾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夏迎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