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1754号
当事人 原告:易某某。
被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1,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姚雪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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