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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9:27 214

于某、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17民初1012


当事人  原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系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彪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红玉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