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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19:52 218

于某、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524民初355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明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