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24民初355号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明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