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展某、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26民初2442号
当事人 原告: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朱小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涟城常青路1号。
负责人:朱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行员工。
原告展某与被告薄某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展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杨文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金鑫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