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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20:52 230

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921民初1670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女方自愿将婚后财产归男方所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夏利N5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JK××某某,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一直由被告使用,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至今未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信息变更手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主动遵守并积极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夏利N5轿车一直由被告使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该车辆应归被告所有。因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原告产生未知风险,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辆信息变更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1办理将鲁JK××某某号轿车变更登记到被告张某2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