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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21:32 220

张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4786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梦,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臣英,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宗乾与被告傅怀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宗乾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宗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宗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张宗乾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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