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何某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何某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881民初49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何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钟祥市××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前原、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项财产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2。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购买位于钟祥市××镇××道××世纪花园)C3幢4单元6层602号商品房一套,登记时间2009年12月2日,不动产权证号钟祥市房权证郢中镇字第0×某某号。由于矛盾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签订离婚合同书,2010年8月3日在钟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97574.07元于2018年9月25日全部结清,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2。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购买位于钟祥市××镇××道××世纪花园)C3幢4单元6层602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钟祥市房权证郢中镇字第0×某某号。2010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第四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钟祥市××镇××道××世纪花园)C3幢4单元6层602号商品房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2010年8月3日,原、被告在钟祥市民政局登记离婚。2018年9月25日,原告偿还上述房屋按揭贷款97574.07元,该房屋按揭贷款全部结清。被告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因被告无法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合同书、离婚协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发票、银行交易记录、不动产权证、银行业务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自愿订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第四项约定的义务,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亦同意该诉请,且原告已将该房屋按揭贷款偿还完毕,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何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位于钟祥市××镇××道××世纪花园)C3幢4单元6层602号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钟祥市房权证郢中镇字第0×某某号)。
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被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寇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欣
书 记 员 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