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0381民初1561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黄某。
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0号-10-300,现服刑于辽阳监狱。
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盼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6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于婚前购买了一处楼房,位于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合力委新东路76号楼4单元3层39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房权证海城市字第0×某某号,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因男方拒不配合女方办理不动产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
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合力委新东路76号楼4单元3层39号房产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黄某名下的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合力委新东路76号楼4单元3层39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房权证海城市字第0×某某号的房产归原告赵某所有;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
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胡 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