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2307号
当事人 原告:包某。
被告:王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包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何亚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 欢
书 记 员 邵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