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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26:35 193

包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7民初2307


当事人  原告:包某。
  被告:王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包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何亚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 欢
书 记 员 邵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