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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26:56 202

陈某、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05民初1337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共计13500元(自2021年11月至起诉之日2022年7月,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房租1500元计算),起诉之后的房租,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牛泽某、牛某丽成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暂主张2021年11月至2023年期间的房租费2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女儿牛泽某、牛某丽随原告生活,因原告照顾孩子,原告可居住在高新区北海花园31号楼3单元301室直至孩子成人。离婚后,原告与孩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但自2021年11月份,被告拒绝原告在上述房屋居住,母女三人只能外出租房居住,而且被告也并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房租1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牛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1.子女安排两女儿牛泽某、牛某丽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抚养费、教育费、各类兴趣、培训班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暂定每月叁仟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两孩子抚养全归女方。离婚后女方因照顾孩子,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赶出母女三人,若男方因产权属于男方父母,若男方父母不让母女三人居住,男方应按月支付母女三人房租1500元。
  牛泽某。牛某丽。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离婚后一直在北海花园B区31某-3-301室居住,直到2021年11月,被告通知原告搬离,但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每月房租费用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可在北海花园B区31某-3-301室房屋居住至女儿成年,但原告称被告于2021年11月要求原告搬离,原告搬离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每月房租费用1500元,并提交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租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房租费用27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房租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李方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孙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