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2民初324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徐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