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陈某1、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281民初2157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1。
被告:彭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被告彭泓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彭某1失地补偿款6万元;2.要求分割鲁UJD1某某号车。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4日,婚生子彭渤钧出生,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16日调解离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鲁UJD1某某号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23年4月28日前交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被告于2023年4月28日前向原告给付彭渤钧失地补偿款6万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履行完毕后,双方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海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