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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28:21 245

陈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6民初5105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江彧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玲春
书 记 员 王雨童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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