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5105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江彧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玲春
书 记 员 王雨童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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