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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31:32 238

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9民初3710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 判 员 唐 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舒予
书 记 员 高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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