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某、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次某、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6民初32号
当事人 原告:次某。
被告:武某。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次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次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谭 得 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阿旺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