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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某、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31:55 203

次某、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次某、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6民初32


当事人  原告:次某。
  被告:武某。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次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次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谭 得 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阿旺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