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董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9-06 08:34:23 237

董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董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381民初1496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王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盼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31日购买了一处楼房,位于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唯美品格淮河路36栋1单元6层08号,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房权证号码为辽(2021)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某某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2014年6月4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因男方拒不配合女方办理不动产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于20146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唯美品格淮河路361单元608的房产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王某名下的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唯美品格淮河路36栋1单元6层08号,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房房权证号码为辽(2021)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某某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被告王某配合原告董某办理房屋不动产变更手续;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胡 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