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杜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122民初514号
当事人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敬,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家成某被告陈为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杜家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40万元;2.请求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债务约20万元;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共同财产楼房一处未处理。
被告辩称 陈为娜辩称,同意分割财产及债务,但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莒县盛世城北区59号楼1单元1-201室的楼房未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杜家成某被告陈为娜于2019年1月21日购买的位于莒县盛世城北区59号楼1单元1-201室的楼房(含配房及附属财产)(合同编号xxx归原告杜家成占有、使用,剩余贷款由原告杜家成负责偿还,在该楼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由原告杜家成办理登记到杜家成名下,所需费用由杜家成负担;在原告杜家成办理该楼房的不动产登记及出售过程中,如需被告陈为娜协助,被告陈为娜应予以协助,如陈为娜不予协助,陈为娜支付原告杜家成违约金2万元;在能办理公积金退出手续的情况下,原告杜家成于2023年10月1日前协助被告陈为娜办理公积金贷款退出手续;
二、原告杜家成支付被告陈为娜涉案楼房的应得份额共计21万元,于7日内支付6万元,剩余15万元在杜家成出售涉案楼房后15日内付清,即使楼房未售出,原告杜家成也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原告杜家成另支付被告陈为娜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陈为娜在涉案楼房内的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电视一台、空调一台、餐桌一张及椅子六把、柜子一个,由被告陈为娜带走,原告杜家成予以配合;其他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各自主张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五、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杜家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存融
附法律依据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