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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35:15 220

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8民初372


当事人  原告:郭某,现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告:李某,现住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郭某减半负担计152.5元。
落款


审 判 员 王淑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