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28民初372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现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告:李某,现住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郭某减半负担计152.5元。
落款
审 判 员 王淑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