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郭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辖35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1。
被告:郭某2。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于2023年2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未对北京市延庆区X镇X村X号平房进行处理。当时郭某2应允郭某1即使离婚后仍在此房屋有居住权利,但是离婚后其不再允许,且不配合郭某1办理其他房屋的过户手续。郭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延庆区X镇X村X号平房由郭某1享有一半份额,郭某2协助郭某1将拆迁补偿协议编号xxx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至郭某1名下。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郭某1系该院调解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郭某1系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何 锐
审判员 金 莙
审判员 姚志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