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22民初1922号
当事人 原告:金某。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款3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9月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底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50000元。现约定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马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前与本院通话中表示,原告所述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我需要在2023年底工程款回款才能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1日经农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马某于2022年底向金某支付补偿款350000元。马某未按约定给付此款,金某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与金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签订离婚协议时,马某知晓并同意向金某给付350000元,则马某即应按照约定向金某履行给付350000元的义务,马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某给付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 判 员 朱万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