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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36:31 223

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13民初712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晓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侯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