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2民初257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撤诉,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 明 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员 李 明 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志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