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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1与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46:08 231

廉某1与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某1与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8民初8349


当事人  原告:廉某1。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身份证号:XXX。
  被告:廉某2。
  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1诉被告冯某、廉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廉某1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1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廉某1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赵 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