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1与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某1与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8349号
当事人 原告:廉某1。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身份证号:XXX。
被告:廉某2。
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1诉被告冯某、廉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廉某1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1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廉某1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赵 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