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02民初2070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付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