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6民初195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人:董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