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81民初814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马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