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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48:43 220

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1民初814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马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