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尼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4民初64号
当事人 原告:尼某。
被告:江某。
审理经过 原告尼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尼某以“已收到本案诉请的案款10,000元”为由,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尼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尼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尼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 俊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白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