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尼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0:45 234

尼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尼某、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4民初64


当事人  原告:尼某。
  被告:江某。
审理经过  原告尼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尼某以“已收到本案诉请的案款10,000元”为由,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尼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尼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尼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 俊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白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