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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1:16 213

聂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12742


当事人  原告:聂某。
  被告:刘某。
  原告聂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聂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聂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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