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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6 08:51:43 231

祁某、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某、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3民初1766


当事人  原告: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系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被告刘某2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号、农村院子一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九集用(xxx)第xxx号、院落仓房1处、水井一口);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承包土地2.8亩,由原告耕种;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49600.8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0113民初6418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未予处理,现原告已经调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故提起诉讼,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某2辩称,现金已经没有了,房子111.38平方米的可以给他们娘三,64平方米的房屋归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2于201935日经本院(2018)0113民初6418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处理案涉111.38平方米房屋问题。案涉房屋未经评估,原告不清楚价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本案案涉房屋并未经过评估,且原、被告均不清楚案涉房屋市场价格,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确定案涉房屋市场价格之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孙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