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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2:05 245

曲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2民初3658


当事人  原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曲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曲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田昊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