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2民初3658号
当事人 原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曲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曲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田昊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