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张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尚某、张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182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尚某。身份证号码:37xxx8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身份证号码:37xxx7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申请人尚乐乐诉被申请人张海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乐乐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滨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尚乐乐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乐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海滨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尚乐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迪迪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