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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3:39 246

沈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30394


当事人  原告:沈某。
  被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朱佳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