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02民初234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