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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6 08:54:59 229

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02民初2347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