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2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623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21。
被告:王某2。
公民身份号码:2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21诉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2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2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