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825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黄 贇
人民陪审员 吴 炯
人民陪审员 严 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