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65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龙,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
原告夏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过户给原告;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协议离婚。2021年8月25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过户给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遭被告拒绝。
本院查明 经审查,夏某与宋某1于201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8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婚生女宋某2由宋某1抚养,自离婚当月起,夏某需每月20日支付抚养费2500元,连续支付240个月止,夏某父母照顾孩子期间每月仅需向宋某1支付1000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各自归各自所有。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住房的所有权归夏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夏某偿还,夏某给予宋某1经济补偿20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付清。2023年12月31日前再给予宋某1经济补偿5万元。宋某1需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协助夏某完成房产变更等事宜。双方还对车辆、债权等事宜进行约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宋某1未配合夏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夏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716号5号楼1单元301户房屋登记在宋某1名下,该房屋的购买时间晚于宋某1与夏某登记结婚时间。2023年1月8日,夏某将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302871.5元全部还清。
宋某1的父母宋岩、卞模静称案涉房屋系以宋某1的名义顶名购买,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支付,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1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已立案,案号为(2023)鲁0213诉前调125号,现正在审理中。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案涉房屋系其与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案外人宋岩、卞模静已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提起诉讼,该案尚未审结,且本案确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另案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本案不宜作实体审理。因本案审理周期较长,近达审限极限,为节省司法资源,夏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且本案驳回夏某的起诉并未剥夺夏某的实体权益与诉讼权益,夏某可待另案审理完毕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张玉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