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3673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徐某外甥)。
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源